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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摘要

文章来源:市慈善办 发布时间:2018-08-15 发送人:超级管理员

(摘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

 

对企业捐赠的鼓励措施被称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简单的说就是企业捐赠了就可以少缴所得税。但在2016年以前,抵扣、少缴不是无限度的,企业一年的捐赠如果超过了年度利润的12%,超过部分就不能用来抵扣了。

20172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订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慈善法》形成了一致。

假设一个企业一年的利润为100万元,企业当年捐赠了48万元,在“结转三年”的新政出台之前,企业捐赠中仅有12万元可以为企业抵扣当年所得税,其余36万元不能抵扣,按25%的税率可以少缴3万元所得税。

在“结转三年”的新政出台之后,当年捐赠未能抵扣的36万元可以转到第二年继续抵扣,如果仍有未抵扣部分,可以依次转到第三年、第四年。

我们继续假设这个企业经营稳定,每年的利润都是100万元,同时企业后续几年都没有新的捐赠,那么第一年的48万元捐赠,在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每年仍然可以为企业免除3万元的所得税;企业4年合计可以少缴所得税12万元,也就是相当于一年的税前抵扣率提高到了48%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明确结转扣除的具体计算方法、当年扣除限额规定、结转扣除顺序等事项,便于各级税务机关掌握和企业公平享受国家对公益慈善捐赠给予的优惠:一是明确了结转年限。结转年限为“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这就是说最多可以结转到第四年。二是明确了当年扣除限额。当年准予扣除的捐赠既包括企业当年发生的捐赠,也包括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合并起来“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当年发生捐赠>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最多只能按照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享受扣除,超过的部分可以向下一年结转。三是明确了以前年度结转捐赠和当年发生捐赠的扣除顺序。“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采用的先进先出法。四是明确了“结转三年”政策的生效时间。财税〔201815号的执行时间是自201711

新的政策充分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对公益慈善捐赠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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